销售条款与条件

欢迎您造访缆普电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缆普电缆”)网站,同时感谢您有意选购我们的产品和/或服务。我们非常重视您的业务,我们的目标就是为您营造尽可能顺畅的购物体验。以下列出了《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常规类别产品的采购),如果您对我们的订购流程存有任何疑问,敬请联系我们eshop@lappgroup.com.cn

 

本网站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收到任何损坏或不合格产品,请在收到货物后7日之内和客户服务部联系。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产品的退换货遵循现有退换货流程及相关政策。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合同的取消和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签字和/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

 

如下为完整的《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本销售条款适用于缆普电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以下称“卖方”)所发出的报价、销售订单或者订立的合同,并作为该报价、销售订单或者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统称“合同”)。如本销售条款与买方的询价书、定购单或买方向卖方发出的其他通讯往来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相冲突,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应以本销售条款为准。

 

A) 价格和付款条件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价格为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价。

 

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应在货物交付前进行全额付款。

 

买方如未按时支付任何价款,

 

1)      卖方可延迟或取消产品交付,直至全额付款完成。

 

2)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利率按每天0.2%计算。

 

3)      如买方未按时支付任何价款,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B) 交付

作为交易标的物的产品(“产品”),如在交付地置于买方(或买方所指定的其他人)控制之下,产品即交付完毕。产品的风险及所有权于产品交付时即转移给买方。

 

由于买方或者买方所指定/委托的其他方的原因,产品无法按时交付,则视为产品已经交付完毕,其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由此产生的产品仓储等费用。

 

C) 检验与验收

产品交付后,买方应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及表面状况进行检验。买方应在产品交付后7天内通知卖方任何不符情况。若在上述期限内买方未通知卖方,则视为所交付产品的数量、规格及表面状况均符合双方约定。

 

交易过程中常见的电缆溢短装不应被视为不符,买方不得依此拒绝接受产品。

 

D) 产品保证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其发布的技术规格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标准。产品保质期自交付之日起24个月。

 

卖方对于下述原因引起的问题不负质量保证责任:1)产品的正常磨损;2)因风险转移至买方后所发生的原因而产生的任何缺陷;3)因买方在维护和修理过程中的疏忽及/或过失或者买方未经卖方同意改造或改变产品产生的缺陷;4)未按卖方技术参数规定的方法正确使用

 

在保质期内,如果证明产品有缺陷,卖方同意在交付日起的 24 个月内为买方提供产品担保。只有买方支付运费将相关缺陷产品送回卖方并在发现该缺陷后立即提出担保主张的情况下,担保才有效。 

 

如卖方出售的任何产品或者其部分采购自第三方供应商,则卖方的产品质量保证限于第三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

 

E) 第三方货物

买方同意,如买方将第三方向其提供的货物与卖方出售的产品一同使用,则对于由此产生或引发的任何责任、损失以及费用,卖方对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放弃可能存在的就此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F)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此包括产品所必需的或者用于产品的所有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 (包括源代码及目标代码) 、域名、商业秘密、专有技术以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仍属卖方所有。卖方在此免费许可买方为正常使用产品的目的而使用该等知识产权。买方不可复制亦不应对知识产权的全部或部分做反向编译、分拆或以任何方式进行逆向设计。

 

G) 延迟、中止或解除合同

1. 如买方要求卖方延迟或者中止履行合同,卖方书面同意的,如所要求的中止或者延迟时间超过30天,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所涉产品价款的20%作为中止/延迟履行费。

 

2. 如买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以下违约金:(i) 对于通用产品,合同总价款的30%; (ii) 对于特定产品,卖方已花费的制造成本,再加上合同总价的30%。

 

3. 买卖双方在合同项下违约向对方承担的全部责任限于合同的价款或总额人民币300,000元为限(以较低者为准)。。买卖双方均不承担对方的间接损失。

 

 

H)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合同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则该术语应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予以解释,但是合同的约定优先于该通则的规定。

 

因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裁决对于各方具有约束力。

 

J) 其它规定

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产品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颜色以及其它数据仅作参考指示之用,不作为合同的条款而生效。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定价、折扣及技术信息)为卖方的商业秘密。买方同意(a)为该等信息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及(b)只为与产品有关的用途使用该等信息。

 

根据合同要求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或通讯往来在专人递送至时或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到对方的营业地址后到达即视为送达。

 

对于利用网站进行产品订购活动的,除了应遵守此销售与服务条件外,还应服从网上“使用此网站之有关法律约束”。已提交的订单应当被认为此处详述的卖方的销售和服务条件已为买方所接受,而且表明买方已经充分注意并理解和同意了其中为提请注意而专门使用粗体表示的条款和条件。